主体适格是什么意思(法律用语主体适格由三个部分组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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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意思是什么
诉讼主体不适格是指没有诉讼权利能力,或者与案件不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但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的情形。
原告主体不适格,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的,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。
主体适格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
是程序问题,原因如下
1、主体适格,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,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。
2、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,称为诉讼实施权。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。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,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,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。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,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。因此,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。
行政处罚主体适格是什么意思
行政处罚主体适格就是合格的当事人,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。
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,称为诉讼实施权。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。
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。
法律用语主体适格由三个部分组成
首先,主体适格是指特定的诉讼,有资格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,并因而受案件裁判拘束的当事人。
其次,适格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具有诉讼权利能力;具备诉讼实施权利;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或者管理权,即与所诉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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