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上选择权啥意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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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,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,使债成为简单之债,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,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。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,为非专属权,可以继承,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;但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,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,不得转移于他人。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,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。
n.[计]选项;选择权;买卖的特权
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、债务人或第三人。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,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,选择权属于债务人。即选择之债,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,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,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法律无明文规定,当事人也无约定时,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,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。
因为生活中有的家庭女人比男人强,家里什么事情都要听她的安排,表面看起来她觉得自已有多么的了不起,实际上越往后生活,越觉得累,因为她的男人听惯了她的话,变成了一个扶不起的阿斗,把选择权交给男人可以锻炼他们处理事情的能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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